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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特辑丨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北

发布时间:2023/10/20 14:36:54   

直播带货的短视频有著作权吗?二次创作怎么使用短视频能避免侵权?为什么使用正版动漫玩具拍摄短视频也可能侵权?

为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4月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向社会通报自建院以来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姜颖,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副主任张连勇、朱阁参与通报,通报会由审管办(研究室)负责人李威娜主持。

审管办(研究室)负责人李威娜

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

党组成员、副院长姜颖

自年9月9日至年2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件。其中涉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件,占北京互联网法院全部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约2.6%。同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涉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件。

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主要特征

一是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收案量增长潜力大。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收案数量逐年增加、增幅明显,年至年收案量分别为件、件、件。

二是涉诉主体范围广泛,以长短视频平台为主。总体看,起诉主体和被诉主体的一方或双方为长短视频平台的案件为件,占比59.4%。

三是被诉侵权形式复杂多样,切条、搬运类侵权居多。案件中,被诉侵权行为仍以复制型侵权为主,共件,包括切条长视频、搬运短视频、添加背景音乐等。

四是案件类型化程度较高,争议焦点同质化明显。一般而言,短视频用户的切条、搬运行为不是偶发行为而是系列行为,容易形成批量案件。

裁判理念

面对短视频这一新类型客体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北京互联网法院坚持案件审理与规则树立双向发力,发挥司法引领力,努力以司法裁判回应实践疑难问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一是明晰短视频的独创性及客体属性,鼓励优质内容的创作和传播。短视频是否具备独创性与视频长短无关,只要有“一点火花”,就可以认定短视频具有独创性,构成视听作品。而对于通过专业录屏软件录制课程内容形成的短视频,因为是对已有作品的机械录制,未体现作者的选择、编排,不具有独创性,属于录像制品,不能像作者一样享有放映权等权利,但可就其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是确认短视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维护短视频创作者的权利和利益。专业机构或团队组织创作的短视频作品,多会标注较为充分的署名信息,这些信息中能够被识别为表明制作者身份的署名信息即可作为认定短视频作品制作者的初步证据。对于未标注创作主体信息的短视频作品,一般而言,最早发布短视频的账号主体即为权利人。对于短视频上标注的水印,不能一盖认定为署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进行认定。

三是准确界定短视频侵权行为,引导短视频创作者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拍摄短视频,将他人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使用,以截取方式使用长视频的部分表达,将长视频的核心内容剪辑制作成短视频,能够实质替代长视频内容等,都构成侵权。

四是合理确定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及民事责任,推动短视频产业规范健康发展。短视频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应当就侵权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短视频平台应尽到与其商业模式相适应的注意义务,当直接参与短视频内容选择时,应当就短视频侵权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五是准确认定损害赔偿数额,有效弥补权利人损害。对于以大量传播长视频片段的方式提供长视频主要内容的,可比照完整使用长视频赔偿标准判赔。短视频平台未采取合理措施,致使侵权短视频在影视剧热播期内持续、大量传播,应当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以明显商业目将他人短视频用于商业广告或推广,应当酌情增加赔偿数额。

妥善化解涉短视频著作权纠纷

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解决需要司法及行政机关、集体管理组织、长短视频平台、短视频创作者等有关主体共同参与,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形成系统性解决路径,从源头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推动短视频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一是树立规则、参与治理,发挥司法引领作用。依托北京互联网法院与北京市版权保护中心联合创建的“e版权诉源共治体系”,鼓励短视频创作者对短视频权属、授权情况进行数字备案,解决短视频署名不清晰、权属难认定的问题。

二是强化短视频平台责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短视频平台应当加强监管,有效整合音乐、图片、视频等资源,构建先授权、后使用、再付费的著作权授权分发体系,有效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是发挥集体管理组织作用,推动构建著作权多元许可市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探索网络著作权交易新路径,促进作品的使用和传播,更有力地激发创作者的创作动力,减少著作权争议的发生。

四是引导短视频创作者提高权利意识,减少侵权行为发生。各有关单位均可以向短视频创作者进行普法教育,短视频平台应当进行专项治理,指导用户规范短视频创作行为。

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副主任张连勇

北京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副主任张连勇发布了十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认定具有独创性的带货短视频,应作为视听作品予以保护

案例二:短视频平台未经授权擅自上传热门歌曲,供用户录制短视频使用构成侵权

案例三:商业模式影响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认定

案例四:使用英文电子书内容制作短视频供用户配音、练习口语,不构成合理使用

案例五:以动漫玩具形象为主要元素制作短视频,不构成合理使用

案例六:以销售为目的传播卡通形象玩具短视频构成侵权

案例七:MCN机构推广的短视频未经许可使用背景音乐侵犯他人录音制作者权

案例八:使用他人动画片片段用于游戏宣传,构成侵权

案例九:使用他人文字作品作为字幕录制短视频,构成侵权

案例十:剪辑长视频主要内容构成侵权,按照长视频侵权确定赔偿数额

获取通报会典型案例

媒体提问

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副主任朱阁

对于短视频二次创作的从业者

有哪些避免侵权的建议?

虽然与简单复制类短视频案件相比,“二次创作”类短视频案件数量少,但是很受行业和学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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