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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许可条件,场

发布时间:2025/8/3 11: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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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单位许可条件是什么,一起往下看吧:

  K1基本条件

  K1.1人员

  (1)申请单位应当任命至少一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改造和修理活动中的技术审定工作;

  (2)制造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一名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任命设计、工艺、材料(含零部件)、焊接、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电控系统制作、无损检测、产品检验和装配调试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负责各质量控制系统的管理;

  (3)修理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一名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任命工艺、材料(含零部件)、产品检验和装配调试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负责各质量控制系统的管理。

  K1.2生产场地

  从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整车装配的每一处制造地址,应当分别满足相应设备类别规定的许可条件,取得相应许可,并且在许可证中注明其制造地址。

  K1.3检测设备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以下检测设备:

  (1)噪声检测仪器;

  (2)转速检测仪器;

  (3)温度测量仪器;

  (4)绝缘电阻检测设备;

  (5)交直流电压检测仪器;

  (6)交直流电流检测仪器;计时器具;

  (7)扭力测试设备。

  K1.4外委(分包)控制

  制造单位应当有能力独立完成产品的整机装配和整机检验。制造单位的钢材预处理、涂装、结构件制作、理化检验、无损检测等工作可以外委(分包)。

  K1.5试制造样机

  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在首次申请取证或者申请增项许可(增加制造地址除外)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前,在相应设备类别中,各试制造一台用于验证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样机并且自检合格,但是不得出厂。

  K1.6技术文件

  制造单位和修理单位应当具有与样机相对应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和检验规程,能够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注K-1:设计文件仅适用于制造单位,下同。

  K1.6.1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一般包括图样目录、设计图样(含总图,部件图,零件图,电气、液压或者气动原理图,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还包含制动原理图)、设计计算书、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出厂随机文件清单等。

  K1.6.2工艺文件

  工艺文件一般应当包括工艺文件目录、机械加工、焊接、装配、涂装工艺文件等。

  K1.6.3检验规程

  检验规程一般应当包括进货检验规程、过程检验规程、出厂检验规程等,检验规程内容应当包括检验依据、检验试验项目、检验试验方法、技术参数要求、检验试验仪器设备要求、抽样要求、判定规则等。

  K1.7业绩要求

  (1)取得制造(含修理、改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持证周期内至少制造并交付使用5台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申请换证免评审的,应当在其持证周期内至少制造并交付使用20台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无业绩的,申请换证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前按照本规则K1.5条的要求进行试制造。

  (2)取得修理许可的单位,申请换证免评审的,应当在其持证周期内至少完成修理20台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

  K2制造(含改造、修理)专项条件

  K2.1机动工业车辆(叉车)

  K2.1.1人员

  K2.1.1.1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

  K2.1.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具备工程师职称,并且具有5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2)设计、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

  K2.1.1.3技术人员

  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12名,其中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2名(不含研发人员数量)。

  K2.1.1.4检验人员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8名。

  K2.1.1.5作业人员

  结构焊工10名,电工5名,修理人员6名。

  注K-3:主要受力结构件采用自动焊接生产线或者焊接机器人时,结构焊工数量可以减少50%。

  K2.1.2生产场地、厂房、办公场所和仓库面积

  (1)生产车间面积,m2;

  (2)办公场所面积,m2;

  (3)仓库面积,m2。

  K2.1.3生产设备

  (1)组装车间起重设备,5t;

  (2)装配流水线,主要包括动力总成装配、后桥装配、液压系统装配、仪表总成装配、护顶架装配、门架及配重装配、车身附件;

  (3)装配调试用地沟或者举升设备;

  (4)修理用设备,千斤顶、充电机、轮胎专用拆装工具、空气压缩机、燃油系统清洗设备、润滑系统清洗设备、喷油器清洗设备。

  K2.1.4检验与试验装置

  除本附件K1.3的规定外,还应当具有以下检验与试验装置:

  (1)材料成分分析仪器、拉伸试验台、剪切试验台、弯曲试验台等理化检验仪器(外委时不作要求);

  (2)液压系统压力测试装置、标准载荷、转向性能测试装置、制动性能测试装置与设备;

  (3)磁粉检测仪(外委时不作要求)。

  K2.1.5研发能力

  制造单位应当设置研发机构(同一集团内的研发机构可以共享),研发人员不少于6名,并且具备工程师以上职称,有3年以上机动工业车辆产品的设计研发经历。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自主研发设计相应产品的能力,提供设计任务书、研发资金使用情况、设计过程的控制记录以及全套产品图样、计算书、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K2.1.6试验能力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整机试验能力,满足安全技术规范相应产品的整机型式试验项目的要求。

  K2.1.6.1直线跑道

  宽度不小于3m、长度不小于m、坡度±0.5%、平坦、干燥、清洁的沥青或水泥路面的跑道。

  K2.1.6.2试验坡道

  应当具有坡度不小于10%的坡道。

  K2.1.6.3试验场地

  应当具有30×10m(长×宽)、坡度±0.5%、平坦、干燥、清洁的沥青或水泥场地。

  K2.1.6.4稳定性试验装置

  应当具有固定的整机稳定性试验装置,倾斜装置角度可在0°~30°范围内调整,并且自带保护装置。

  K2.2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观光车、观光列车)

  K2.2.1人员

  K2.2.1.1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K2.2.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备工程师职称,并且具有3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2)设计、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备工程师职称;

  (3)无损检测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或者应当具有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具有3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K2.2.1.3技术人员

  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8名,其中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1名。

  K2.2.1.4检验人员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4名,其中工程师1名,其中包括持有相应Ⅱ级无损检测资格证的人员2名(外委时不作要求)。

  K2.2.1.5作业人员

  结构焊工6名,电工3名,修理人员6名。

  K2.2.2生产厂房、办公场所和仓库面积

  (1)生产车间面积,m2;

  (2)办公场所面积,m2;

  (3)仓库面积,m2。

  K2.2.3生产设备、工艺装备

  (1)数控切割机,最大切割厚度不小于10mm;

  (2)压力机或者折弯机,压力30t;

  (3)气体保护焊机,5台;

  (4)组装车间起重设备,3t;

  (5)车架焊接工装;

  (6)整车装配流水线,主要包括动力总成装配、前后悬挂装配、仪表总成装配、座椅顶棚装配、车身附件;

  (7)装配调试用地沟或者举升设备;

  (8)修理用设备,控制系统编程器、千斤顶、充电机、轮胎专用拆装工具、空气压缩机、燃油系统清洗设备、润滑系统清洗设备、喷油器清洗设备。

  K2.2.4检验与试验装置

  除本附件K1.3的规定外,还应当具有以下检验与试验装置:

  (1)静态横向稳定性测试装置、转向性能测试装置、滚筒反力式制动试验台、灯光检测装置、试验载荷;

  (2)气缸压力表、电喷车故障诊断仪;

  (3)磁粉检测仪(外委时不作要求)。

  K2.2.4.3试验能力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整机试验能力,满足安全技术规范相应产品的整机型式试验项目的要求,至少包括:

  (1)直线跑道,宽度不小于3m(跑道二侧要加隔离带),跑道长度不小于m;

  (2)试验坡道,坡度不小于10%,长度满足额定速度满载下坡制动试验要求;

  (3)可靠性试验场地:具有GB/T-《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通用技术条件》6.19.1规定的场地;

  (4)车架与车身金属结构静载强度试验能力。

  K3修理专项条件

  K3.1机动工业车辆(叉车)

  K3.1.1人员

  K3.1.1.1质量保证工程师

  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备工程师职称,具有3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K3.1.1.2技术人员

  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其中机械、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

  K3.1.1.3检验人员

  质量检验人员2名。

  K3.1.1.4作业人员

  场车修理人员6名、焊工2名。

  K3.1.2办公场所、仓库及修理车间

  办公用房及仓库的面积应当满足安置所有办公人员、储存相关资料以及存放修理零部件需要,修理车间面积m2。

  K3.1.3修理设备

  修理用地沟或者举升设备、焊接设备、切割设备、千斤顶、充电机、轮胎专用拆装工具、空气压缩机、吊装设备、燃油系统清洗设备、润滑系统清洗设备、喷油器清洗设备。

  K3.1.4检测仪器

  声级计、制动性能测试装置、转向操纵力测试装置、万用表、踏板力计、手刹力计、气缸压力表、绝缘电阻测试仪、电喷车故障诊断仪、液压系统压力测试装置、磁粉检测仪(外委时不作要求)。

  K3.2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观光车、观光列车)

  K3.2.1人员

  K3.2.1.1质量保证工程师

  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备工程师职称,具有3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K3.2.1.2技术人员

  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其中机械、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

  K3.2.1.3检验人员

  质量检验人员2名,其中持有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的人员1名。

  K3.2.1.4作业人员

  场车修理人员6名、结构焊工2名、电工2名。

  K3.2.2办公场所、仓库及修理车间

  办公用房及仓库的面积应当满足安置所有办公人员、储存相关资料以及存放修理零部件需要,修理车间面积m2。

  K3.2.3修理设备

  修理用地沟或者举升设备、控制系统编程器、焊接设备、切割设备、千斤顶、充电机、轮胎专用拆装工具、空气压缩机、吊装设备、燃油系统清洗设备、润滑系统清洗设备、喷油器清洗设备。

  K3.2.4检测仪器

  声级计、制动性能测试装置、转向操纵力测试装置、万用表、踏板力计、手刹力计、气缸压力表、绝缘电阻测试仪、电喷车故障诊断仪、磁粉检测仪。

  附件L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L1基本条件

  L1.1人员

  (1)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制造、改造、安装和修理活动中的技术审定工作;

  (2)生产单位应当在管理层中任命一名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组织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

  (3)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其申请项目,任命设计和开发(包括安装、改造、修理方案设计)、工艺、材料(含零部件)采购、机械加工、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含安装、改造、修理)、安装调试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负责各质量控制系统的管理;

  (4)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检验人员,负责原材料、外购件和外协件检验,自制件加工过程及完工检验,装箱、包装出厂检验,施工过程检验和竣工验收检验;

  (5)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负责大型游乐设施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协调、设备调试等工作;

  (6)纳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应当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L1.2生产场地

  (1)从事大型游乐设施水滑梯滑道制造和含有Ⅰ、Ⅱ级焊缝的结构件(观览车类焊接中心轴除外)制作的每一处地址,应当分别满足相应设备类别和参数级别规定的许可条件,取得相应许可;

  注L-1:Ⅰ、Ⅱ级焊缝根据GB-《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规范》判定。

  (2)制造单位的生产场地的建筑面积应当符合表L-1的要求;

  (3)生产单位应当具有满足日常工作需要的固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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