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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22 8:48:5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作好乙烯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安全与健康,以及周围环境完好状态,根据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并结合乙烯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是公司乙烯建设工程顺利实施的基本保障,必须执行公司制定的“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乙烯工程指挥部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执行本办法时,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及专业施

工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

第五条鼓励乙烯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六条乙烯工程指挥部在工程建设中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的有关安全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石化公司及上级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监督、检查、落实工程项目各阶段(包括项目决策阶段和项目实施阶段)的安全工作。

3、接受上级公司、石化公司对乙烯工程指挥部安全施工的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

4、协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落实好施工安全措施。

5、协助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项目施工组等作好入厂施工等作业队伍的入厂安全教育和取证工作。

6、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等作业队伍的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并提出考核意见。

7、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等作业的安全保护措施。

8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环境“三同时”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9、推行全员、全过程、全天候、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项目经理职责:

1、项目经理是本项目组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建设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制度,接受安全培训考核。

3、确定本项目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目标。

4、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安全的重大问题。

5、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汇报,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

6、组织本项目组安全检查总结评比工作。

第七条工程项目安全技术人员职责:

1、在指挥部和项目组的领导下,负责本组的安全技术工作,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并检查、督促和落实。

2、对施工单位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3、组织制定、修订和报批项目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编制项目组工程项目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

5、协助项目经理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与考核工作。

6、负责落实对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的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经常组织反事故演习。

7、参加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使之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落实装置开工的安全措施。

8、负责工程项目安全设备、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管理。

9、每天要深入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主管领导处理,检查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确保动火安全。

10、参加工程项目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11、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齐、全、准、规格化。

第八条施工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1、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检查施工现场是否具备安全施工条件,对违章作业有权制止或停工整改。

2、协助项目经理抓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大安全检查力度,把各类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监督施工作业人员严格按照岗位操作程序进行施工作业。

3、参加审查设计,严把工程质量关,消除生产事故隐患。

4、严格监督用电、用水管理,确保施工用电、用水安全。

第三章现场作业各项安全规定

第九条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1、凡进入乙烯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的安全教育,并在施工单位中进行逐级安全教育。同时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配戴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2、电工、机动车驾驶员、电(气)焊工、起重工等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专业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操作。

3、在施工现场主要进出口明显处,必须设置“施工布置图”,现场要有“安全警句”标语牌,危险区域要悬挂“警戒牌”,设置“防护墙”、“防护栏”、“警告标志”,夜间要设警戒红灯,必要时须设专人监护。

4、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砂石成方,砖成跺,各种构件、管材分门别类,码放平稳且条理化。不得妨碍交通,侵占消防通道,符合ISO体系标准要求。

5、施工现场清洁卫生、消灭“三头五底”(即砖头、石头、木头、沙底、灰底、砖底、土底、河流石底)垃圾。现场不得随意堆放各种油料、易燃易爆物品,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6、现场各种起重机械必须符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井架必须做混凝土基础,用螺丝固定。框架牢固可靠,符合要求强度。缆风绳要选用合适的钢丝绳,不准代用。卷扬机具要设安全接地,不符合上述规定之一者不准使用。

7、施工人员进入厂区内施工,不准进入非施工作业的生产区,必须遵守厂规厂法,不准动用任何生产设施,如工作需要,必须经生产单位同意,并派人操作,违者给予处罚或交公安部门处理。

8、需施工断路、占路、封路,必须提前申请,按道路管理规定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9、在乙烯工程建设中,涉及在生产区施工的由乙烯工程指挥部组织施工单位会同石化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生产单位的安全、消防部门制定安全措施,报请公司安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10、施工作业过程中要尽量避免上下垂直交叉作业,必要时必须设隔离棚,不准从高处向下抛扔各种物体。吊运各种物件时下面不准行走或站人,吊运时,必须设专人指挥,严禁误操作。

11、基本建设施工,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化工部、中石化总公司SH-《石油化工施工安全规程》。

12、凡是参加乙烯工程建设的外来施工队伍,必须严格执行石化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认真接受乙烯指挥部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并对其承建项目的安全作业负责。

13、凡涉及生产区的施工项目,施工单位负责人与生产单位负责人必须进行现场交接,交接内容包括:单位单项工程名称及施工作业内容;施工部位处理情况,包括处理时间,分析时间和分析结果,拆、加盲板的部位和采取的措施,施工部位作业环境及注意事项等。

14、进入密闭设备等有限空间内施工作业,必须办理进入设备、容器等有限空间作业票,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措施,设备及区域所在单位落实安全措施,监护人到现场,经各级安全部门检查确认后,签发作业票,方可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

15、进入有毒部位(包括进入设备内,进入下水井内)施工作业,必须经专业技术负责人编制安全可靠的作业方案同时选配合适、好用的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防化服等特殊保护用品,并注意检查确认防毒面具等的有效使用时间,作业者要按规定认真配戴,禁止违章指挥、冒险、蛮干,切实防止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施工作业中动土的有关安全规定

1、建设工程动土前要到工程指挥部有关管理部领取《动土作业申请单》,填写有关作业内容,画上工程平面位置及坐标图,并有安全施工措施。经石化公司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确认,乙烯工程指挥部审批后,方可按措施动土。

2、动土中,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动土许可证》上规定的安全措施和审批人员指定的补充要求。不准擅自撤消或改变安全措施。

3、《动土许可证》只限在批准的地点和有效时间内使用,过期作废。

4、动土中,若发现有未预料到的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辩认的物品时,须立即停止动土,并报指挥部安全管理人员协调解决。

5、动土临近电缆、电线时,应小心谨慎,轻轻挖掘,严禁使用铁镐、铁棒等强行深挖。

6、构筑物旁挖基坑的时候,应该视挖掘深度,作好必要的安全措施。

7、动土中被暴露的电缆、管线等,应及时按有关规定或技术部门方案妥善措施进行保护。搬迁移动电缆和悬吊接头时,必须停电,经验证无电后可进行。

8、挖掘土方应该从上而下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并且应该做好排水措施。

9、《动土许可证》审批后,应交动土人随身携带,对违章指挥,审批手续不全及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动土,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十一条施工作业中动火的安全规定

1、凡是本工程建设项目的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票要经石化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或建设生产单位的安全部门确认、审批后,方可动火。

2、凡在石化公司预留地内独立施工,施工项目不与其它装置系统相连,经工程指挥部指定,施工单位可以划定固定动火区域,自行制定用火措施,进行用火管理。

3、在厂区预留地施工,必须严格执行五级以上(含五级)风力禁止用火规定,否则,因此而导致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4、在厂区内施工时,凡涉及与其它装置或公用工程装置碰头连接作业时,施工单位必须向工程指挥部申报,乙烯工程指挥部组织生产单位并会同公司安全、生产等部门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5、在厂区内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材料存放在指定的存放区域,如因乱放材料堵塞防火通道,影响生产事故的处理和救护,将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6、在厂区内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划定的施工区域,如果施工单位超出指定施工作业区域动火而引发安全事故,其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7、在厂区内施工的单位,必须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严格制定用火、用电安全措施,配备齐全的消防器材和各类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施工作业中用电、用水的安全规定

1、因施工使用生产用电时,必须到有关生产厂审批,办理供电票后按规定接线用电。

2、严禁随意乱接电源,因乱接电源发生重大事故的将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3、施工接水,必须经有关生产厂批准,方可接水施工。

4、石化公司的消防水只允许救火专用,严禁各施工单位在消防管线乱接消防用水。

第十三条高空作业安全规定

1、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体检。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及其它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注:高处作业系指堕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的位置,从事有可能发生高处堕落的作业。

2、高处作业时,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人员上方固定牢靠的物体上,下部应有足够的安全空间和净距,当净距不足时,安全带可短系使用。

3、建筑施工无外架防护时,必须在离地面4m高处架设第一道安全平网,并同时架设一道随墙体上升的安全平网,然后每隔四个楼层架设一道固定安全平网。安全平网的架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网的外伸宽度不得小于2m;

⑵每隔3m应设一根支撑,支撑的水平仰角为40--70;;

⑶安全网的内外边应锁紧边绳;

⑷网与网之间应连接牢固,且不得有间隙;

⑸转角处应满铺,架设牢固;

⑹施工中应及时清理落入网中的杂物;安全网的使用应符合《安全网》GB、《安全网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及《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H-。

4、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标场所及其下风侧,严禁高处作业。

5、高处作业人员遇到6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作业。高处作业必须设有专人监护和在夜间设有充足的灯光照明。

6、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并必须从指定路线上下,不得在高处投掷材料、工具等物。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不准打闹,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堕落物品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采取可靠的起吊设备。

7、工作前应检查脚手架、斜道板、跳板和交通运输道,并应随时清扫杂物。如有水、泥、冰等,需要采取有效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无法清除时,必须停止高处作业。

8、高处作业人员距普通电线1m以上,普通高压线2m以上,并要防止运送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9、其它相关事项应符合《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H-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相关内容的要求。

10、高处动火应符合《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H-8.0.10条规定。

第十四条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1、大、中型设备或构件的吊装,应编制吊装方案或技术措施。并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方案或措施进行吊装。施工过程中未经主管人员许可不得改变方案。吊装前必须经过有关人员全面的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起吊。

2、起重吊装工程,必须分工明确,统一指挥作业。起重作业人员应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要求。

3、起吊前必须对所有安全设施全面检查,确认齐全良好后方可起吊。

4、使用吊车或升降机必须设有专人负责指挥并佩戴明显标志,操作和指挥人员必须由经过当地劳动部门培训持证者担任,严禁无证上岗操作。

5、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装机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⑴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使用,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进行;

⑵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额定负荷进行吊装,禁止超载使用;

⑶吊装机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最安全的使用;

⑷严禁随意利用厂区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生产建筑等做起重锚点;

⑸起吊物场地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物件下方禁止行人或站人,起吊物件不得长时间停留在空中。

6、大、中型设备正式吊装前要进行试吊。试吊时应将被吊物吊离地面-mm,检查各部位情况,合格后方可正式吊装。

7、大、中型设备吊装前,应事先与当地气象部门取得联系。当阵风风速大于10.8m/s时,不得进行室外起吊作业。当环境温度低于-20℃时,不得吊装作业,除非吊装机械、索具以及被吊设备、构件必须具备良好的耐低温性能。

第十五条电气作业安全规定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数量等于、大于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等于、大于5kw以上时,用电单位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设备数量小于5台或总容量小于5kw时,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2、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架空在电杆上,并有绝缘子,严禁架设在树木或脚手架上。

3、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导线时,其架空高度不得低于2.5m,跨越道路时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6m。施工现场严禁使用裸体导线。绝缘导线临时在地面铺设或穿越道路埋设时必须加足够强度的钢套管保护。

4、施工用电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的TN—S系统。其接地、接零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外电线路混淆。

5、在施工现场,电源为中性点接地系统时,所有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接零,同时还应重复接地。重复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

6、漏电保护装置的选用,应符合《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漏电动作保护器)GB的规定。开关箱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潮湿、狭窄、有腐蚀介质场所应采用防溅型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5s。漏电保护器的安装与使用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7、现场用电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保”制,严禁一个开关控制两台以上用电设备。手动开关只许用于直接照明电路和容量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容量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或降压启动装置控制。

8、电气设备检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挂上“有人作业,严禁合闸”的警示牌。非电工不得从事电气作业。

9、熔断器应根据现场负荷容量确定,不得随意加大,严禁用铜丝、铁丝或其它金属丝代替。

10、电气维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工作票由专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同意方可进行作业。

11、对两个以上供电的线路维修时,应有可靠措施,防止误送电。

12、现场v以上照明电路必须绝缘良好,布置整齐。照明灯具的高度:室内不得低于2.5m,室外不得低于3m。

13、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地点及坑、井、沟、渠、金属容器内,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必须有金属保护罩。防爆场所必须用防爆型行灯。

14、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15、施工用电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

第十六条工业射线探伤安全规定

1、放射防护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44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线条例》和黑龙江省《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装置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2、从事射线检测的单位应在当地卫生防疫站办理放射卫生防护许可证,否则不准进行放射检测工作。

3、外来施工企业携带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在生产厂区施工的,必须办理放射装置入市申请手续,并经以西指挥部和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等有关部门同意方可进厂,进行放射性检测。

4、凡进入施工现场及厂区装置从事射线探伤的施工单位,必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放的《射线装置许可证》副本及探伤作业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一份交石化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存档备案,同时施工前把探伤地点、时间、天数报到质量安全环保处辐射管理人员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配合施工单位管理。

5、探伤时必须把警绳、警灯拉到安全区域5m以外,要害部位在安全区域以外设专人监护。

6、探伤时间与厂内上下班工人(夜班)发生冲突时,可调整探伤时间或上下班工人行走路线,严禁冒险强干,违章作业。

7、放射工作单位应做好使用中的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定期检修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射线装置和剂量报警装置,保持良好运行,严禁违章作业。

8、放射性同位素要存放在专用源库,不得与易燃、易爆和其它非放射性物品放在一起,其贮存场所作为要害部门管理,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防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

9、放射性同位素贮存、领取、使用、归还应进行登记,设专人保管,经常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10、在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和射线装置场所的门口或附近必须设置危险标志,辐射装置必须设有效的安全链锁装置和工作信号及报警仪器。

11、在露天或无防护设施的场所或在施工工地从事放射工作时,必须划出一定范围的放射防护工作区域,设置放射性危险标志,并应有专人监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放射防护区。

12、在放射性同位素设备的拆除、安装、铅罐活门的关闭、开启,均要有专人负责,严格登记,并要有放射卫生防护人员现场监护。

13、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除及时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抢救受照人员,并注意保护好事故现场外,还应立即报告地方卫生、公安和科委,同时报告石化公司乙烯工程指挥部和质量安全环保处。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也必须及时、如实报告。

第五章罚则

第十七条对发生违章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乙烯工程指挥部各项目组将根据公司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如果有与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工程指挥部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相抵触的,以质量安全环保处、工程指挥部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乙烯工程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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