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切机械

起重吊装ldquo十不吊rdquo

发布时间:2022/5/17 18:06:39   

十不吊

“十不吊”:信号不明不准吊;斜牵斜挂不准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吊物上有人不准吊;埋在地下物不准吊;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不准吊;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来源: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教材

01

指挥信号不明或违章指挥不吊

对起吊物进行移动、吊升、停止、安装时的全过程应用旗语或通用手势信号进行指挥,信号不明不得起吊。

02

歪拉斜挂不吊

起吊的构件应确保在起重机吊杆顶的正下方,严禁采用斜拉、斜吊。

03

超载不吊

严禁超载吊装和起吊重量不明的重大构件和设备。

04

吊物捆扎不牢不吊

起吊前应先检查吊物的平衡性和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起吊,吊物捆扎不牢严禁起吊。

05

吊物上站人或有活动物体不吊

严禁在吊起的构件上行走或站立,不得用起重机载运人员,不得在构件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06

埋在地下的构件不吊

严禁起吊埋于地下或粘结在地面上的构件。

07

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动作不灵敏、失效者不吊

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和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活可靠,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动作不灵敏、失效者严禁起吊。

08

吊物重量不明、光线阴暗、视线不清不吊

吊装作业夜间施工时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吊物重量不明、光线阴暗、视线不清严禁起吊。

09

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吊装有棱角的物件时,必须垫以木板或麻袋等物,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严禁起吊。

10

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不吊

大雨天、雾天、大雪天及六级以上大风天等恶劣天气应停止吊装作业。

延伸阅读

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教材: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将危险因素分为20类。

(1)物体打击,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人、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等。

(5)触电,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6)淹溺,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烫,指火焰烧伤、髙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

(9)高处坠落,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10)坍塌,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放炮,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14)火药爆炸,指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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